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区____老年公寓。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社会上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是____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长春市____街____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开办资金:____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业务主管机关批准注销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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