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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2025/3/3 12:56:55 ('互联网')


穗民规字〔2020〕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

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高龄老年人和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轻度失能及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包括农村“五保”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各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的,可自行安排入住,并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应当通过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统一轮候或转介入住。

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安排自愿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志愿以外的其他定点公办养老机构,视为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结束;根据安排自愿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保留原轮候志愿继续轮候,并在轮候序列中注明。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选定定点养老机构,转介轮候3个月(含在建机构,下同)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原则上在本区选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其他区选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定点养老机构负责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

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法定手续齐全,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施适用齐全。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安全周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3,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5,与能力完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10。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养老机构。除上述公办养老机构外,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适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确定1个或多个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市场实际成本核定,并予以公开。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缴费标准为:

(一)“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定点养老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

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缴费。

第九条 “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资助。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按以下原则负担:

(一)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纳入市、区民政部门预算。

(二)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由特殊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和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已有资助对象和预计新增服务对象人数,分别测算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分别审核市、区公办养老机构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一)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数按月结算资助资金,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时进行清算。

(二)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和资助资金票据原件,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5月15日前对上年度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并从合同终止的次月起停止资助。

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证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应通过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申请,经区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身体能力评估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在2个月内安排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评。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身体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申请资助经费的依据,并存档。

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经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其中一份退回定点养老机构,由定点养老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资助对象名单书面告知定点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证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报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退出已入住的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原轮候志愿的,无需重新申请,由入住的原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将材料复印送达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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