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亳政〔201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二条 在本市县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申请运营补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申请补贴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并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取得了《消防许可证》、机构《卫生许可证》和员工取得《健康证》等;
(三)年度检查合格;
(四)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等资料齐全;
(五)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六)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入使用满一年后,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的老人,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每月每人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机构入住老年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计发补贴)。
第五章 补贴程序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按年向其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养老机构自查报告各一式三份。
(二)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以后每年申报时不需提供,如有新增人员,则需提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运营补贴事宜进行评审。
第七条 运营补贴资金每年按季度审核发放。县区民政局收到福利机构申报材料后,联合县区财政局按照补贴范围、对象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亳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在申请机构上报的次月5日前退回申请机构。每年9月底之前,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对申报机构的审核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补贴资金应当用于以下项目: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供养老人的生活开支;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九条 受补贴的福利机构不得将补贴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贴资金。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时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补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追回已拨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姓名:
年龄: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