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民生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池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池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推进我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以上;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按照省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分解“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考核目标任务的通知》(倍增办〔2012〕1号)规定的目标,确定我市2013年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865元。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 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五)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1.建设目标
2013年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床位200张,到2015年,全市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以上。
2.建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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