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养老机构一律凭证确认许可
发布时间: 2022-03-17

      近日,民政部正式公布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

  据悉,凡在此之后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均需向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此之前经批准设立,但无需取得相关设立或者设置批准证书或者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均须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据了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服务范围”一栏应当填写两项内容:一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栏起始日期应当与发证日期相一致,终止日期应当填写5年后的同一日期。

  此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中还设有“监督检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许可机关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