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的养老体制让养老更有保障
发布时间: 2016-05-04

太和养老网讯:社会的发展,城乡制度的改革,以及户籍制度的逐步取消,让农村养老陷入盲区。但是,这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养老制度的逐步改革随之开展。曾经,“农村包围城市”让我们的战役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那么,“城乡结合的养老体制”是否会把养老事业推向巅峰?
53岁的华双庆,老家在德惠市农村。2007年,儿女在长春买了房子,他和妻子也跟着搬过来,户口也一起跟着迁过来。


夫妻俩最大的愿望是到老了能有一份退休金,不给儿女增加负担。听说省里出台了新政策,便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个体分局来咨询。


工作人员跟他解释,像他这种情况,根据新政策,他可以一次性交8年的养老保险金,再接着往后交7年,这样,到退休年龄时,他就可以领养老金了。而在政策实施之前,进城农村人员也可以参保,但必须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领退休金,否则就要延长缴费。像华双庆的情况,按原来的政策,他今年参保,要等到68岁才能领退休金。


“这样的政策太好了,我和老伴都要参保。”华双庆说。


今年上半年,省人社厅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暂行)》三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办法。7月22日,省委第十二次常委会研究通过了这三项政策。


改革解决了现存的问题


为什么要进行改革?三项政策能够解决现存的哪些问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先后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分立,覆盖范围和对象有所不同,待遇水平存在差异,对社会公平将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管理资源分散,业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提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没有建立衔接制度,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时,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影响了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不利于农民工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未将进城落户农民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缺乏制度保障,养老保障存在后顾之忧,不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加快城镇化进程。


实现理念和制度创新


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此次我省出台的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改革三项配套政策,在国家政策框架内,进行了政策本地化,实现了理念和制度创新。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是简单地将两项制度“板块式”地合并起来,而是制度从内涵到外延的深度融合,政策核心是“四统一”: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合并后的制度全国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统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办法;三是统一基金管理,逐步推进基金省级管理;四是统一信息系统,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衔接办法有五项基本内容。而我省衔接办法在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同时,有四方面的创新:


将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超龄居民等相关群体全部纳入参保衔接范围;

大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在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居民,允许一次性缴费后纳入保障范围;


对女性参保人员衔接时领取待遇年龄问题作出规定,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以职工和个人身份交叉参保缴费的,职工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个人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5周岁办理制度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保险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12%,可随同转移并作为待遇一次性发放。


政策制定遵循三个原则


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


在政策制定中,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保险政策;二是流动性原则,实现进城落户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可衔接;三是自愿性原则,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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