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讯这几天,崇仁县人民法院郊西法庭的陈建高法官特别忙碌,不仅走村进户调处几起案子,还被当地河上镇好几个村委会主任争着请他去,帮他们拟定和修改村规民约“出点子”。
原来,前不久,陈法官办理了这样的一起案子 当地河上镇甘坊村的甘乘风家饲养了几头小猪,在山上放养。有几次,这群猪闯入同村甘老s家的菜地啃食蔬菜,甘老s赶出去后。过不了几天,几头小猪又光临菜园,并将他刚种下的青菜翻了个底朝天。一怒之下,甘老s向几头猪挥起锄头。结果,砸死1头,砸伤2头小猪。
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争议很大,案子很快到了法庭。
开庭时,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是按村规民约――“家畜3次下田,打死不赔”做的,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最后,经过陈法官耐心释法和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被告赔偿原告大部分经济损失。
案子虽然了结,但陈法官敏锐地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实际是村规民约的效力,在当地农村村规民约十分普遍,对村民生产、生活也很有影响力,而有的村规民约内容又背离法律轨道,需要完善。庭审结束后,陈法官把参加旁听的甘坊村委会副主任徐求义请到办公室里,和他谈起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3天后,在交付村民会议表决前,徐求义把一份修改的甘坊村村规民约拿到了法庭,请陈法官把把“法律关”。
让陈建高没想到的是,此案虽小,但在当地影响却很大。不少村委员主任电话不断,约请他为这些村的村规民约“把脉”。
在崇仁县河上镇甘坊村,笔者见到了该村委会副主任徐求义,他正在重新粉刷墙上的村规民约。聊起这件事时,他深有感触地说 “法官提供法律指导,无疑是给村规民约上了‘保险’。”(元春华黄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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