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光荣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光荣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供养对象。
(一)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二)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孤儿;
(三)退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
五保对象、孤儿入院供养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签订入院协议。重点优抚对象入院供养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其法定赡养人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签订入院协议。符合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第四条 供养内容。
(一)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二)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按冷暖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四)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保葬: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属从简料理丧事,敬老院(光荣院)应积极协助,县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法定赡养人从简料理丧事,县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生活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五条 供养标准。
(一)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应与当地乡(镇)居民居住条件相适应;
(二)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三)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统一由敬老院(光荣院)集中管理。其中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县财政预算的五保供养金,按照高于州规定集中供养标准50%的标准计算;二是城市低保金(享受县城市低保最高标准);孤儿供养资金由孤儿养育金支付。重点优抚对象的供养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生活定期补助金,二是城市低保金;
(四)敬老院(光荣院)每月发给供养对象的零用钱不得低于100元;
(五)集中供养的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管,动产由乡镇敬老院(光荣院)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六条 乡镇敬老院(光荣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
第七条 每个乡(镇)敬老院(光荣院)配备院长1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干部中选派1名干部兼任。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面试方式选聘,为合同制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纳入县财政预算,工资待遇按照高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第八条 乡镇敬老院(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任职条件包括以下方面: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开拓精神,会管理、懂经营,热爱公益福利事业,热心为供养服务对象服务。
(一)院长负责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乡镇敬老院(光荣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乡镇敬老院(光荣院)发展规划;
3.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增强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自身发展活力,改善供养服务条件;
4.加强队伍建设,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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