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
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市新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经费、床位数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标准公布如下:
1.开办经费标准:每张床位不低于1万元;
2.床位数标准:不低于50张;
3.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标准:不低于15平方米。
本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在区民政局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受此标准限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期后,按有关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换证和重新登记手续。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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