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指南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床位20张以上(含本数)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2 建设要求
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1.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h)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i) 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j)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k)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l)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1.3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2.1.4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d)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f)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2.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6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d) 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2.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1.8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1.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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