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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017年09月11日 10:28 太和养老网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民发〔201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积极推动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为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   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努力开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第一节  发展环境

      “十一五”时期,国家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提出发展要求,指引民政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阔步前进。有效应对突发多发的自然灾害,特别是为战胜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灾害作出了重要贡献。社会救助体系基本覆盖城乡,社会福利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型迈进,慈善事业长足发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拥军优抚军休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有序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功推动,协同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迈出坚实步伐。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民政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科技研发和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五年民政事业发展成绩显著,为今后民政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国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民政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历史性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持续增强,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提供有利条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发展基本社会服务提供重要契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构建基层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管理、城乡社区建设等工作提供广阔空间;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提供良好机遇;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区划地名等工作。

      同时,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需要切实解决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深刻变动,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社会诉求多样、社会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复杂、新老社会问题交织,需要促进和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全球气候变化日益显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几率增大,需要进一步提升减灾救灾能力;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特别要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国际交流扩大,需要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国际视野;民政工作在理念、手段、支撑要素、体制机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亟待进一步增强。

      综合判断发展环境,“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我们要把握发展大势,勇立时代潮头,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立足现实、放眼长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加快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奋发有为地把民政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
 
1
 民政事业费支出(亿元)
 718.4
 2697.5
 30.29
 
2
 社会组织数(万个)
 32.0
 44.6
 6.87
 
3
 各类优抚对象人数(万人)
 460.3
 625.0
 6.31
 
4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金(元/人)
 2107.9
 5803.2
 22.45
 
5
 收养性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万张)

其中:养老机构床位数(万张)

      儿童福利院床位数(万张)
 170.3

154.3

3.2
 349.6

320.8

5.0
 15.47

15.3

9.34
 
6
 每千人拥有社会服务床位数(张)
 13
 26
 14.87
 
7
 社会捐赠额(亿元)
 61.9
 601.7
 57.59
 
8
 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其中:筹集彩票公益金(亿元)
 411.2

143.7
 968.0

297.1
 18.68

15.64
 
9
 救助受灾群众(亿人次)
 [4.5 ]
 
10
 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损毁住房(万间)
 [1800]
 
11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个)
 [1562]
 
12
 灾害信息员队伍(万人)
 [47.6]
 
13
 救灾物资储备库(个)
 232
 455
 14.42
 
14
 最低生活保障

人数(万人)
 城市
 2234.2
 2310.5
 0.67
 
农村
 825.0
 5214.0
 44.59
 
15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

(元/人、月)
 城市
 156.0
 251.2
 10.00
 
农村
 —
 117.0
 —
 
16
 医疗救助(万人次)
 城市
 114.9
 1921.3
 75.65
 
农村
 851.5
 5634.6
 45.93
 
17
 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万人)
 350.0
 556.3
 9.71
 
18
 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

(元/人、年)
 集中
 —
 2951.5
 —
 
分散
 —
 2102.1
 —
 
19
 社区服务中心(个)
 8479
 12720
 8.45
 
20
    婚姻
 结婚登记(万对)
 823.1
 1241.0
 8.56
 
离婚办理(万对)
 178.5
 267.8
 8.45
 
21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万人)

  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万人)
     [781.3]

     [73.6]
 
22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万人)
 —
 4.4
 —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第二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贡献。

      推动“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大局观念,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谋划民政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紧扣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民政事业发展任务,在服务全国工作大局中实现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作为指引、评价、检验民政事业发展的最高标准。从城乡居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安排,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依法管理、科学施策。推动民政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研究和把握民政事业发展规律,科学配置民政领域的公共资源,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民政工作中的运用,增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通过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法规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到位。坚持通过转变职能、落实政策、引入市场机制等举措引导社会参与,不断壮大民政事业发展力量。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在统筹兼顾基础上,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加大对农村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紧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结合实际,“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提规划纲要》赋予民政事业的发展任务,数量适当、分布合理、设施健全、功能完善、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形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明显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有效,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提升,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民政体制机制构建成形,民政事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综合减灾能力显著增强,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覆盖城乡、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有效,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制度平稳运行,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落实到位。

      ——社会福利惠及范围显著扩大,基本实现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

      ——慈善事业健康蓬勃发展,公益慈善组织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有新的提高。

      ——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新型城乡社区大量涌现,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覆盖到所有城乡社区。

      ——社会组织布局更具合理、结构更为优化、质量更加提高,基本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发挥更趋明显。

      ——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基本达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基本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生力军。

      “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0年
 2015年

目标值
 年均增长(%)
 
1.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城市
 251.2
 404.6
 10
 
农村
 117.0
 188.4
 10
 
2.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31.9
 50
 [18.1]
 
3. 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      助比率(%)
 43
 70
 [27]
 
4. 灾害信息员人数(万人)
 47.6
 70
 8
 
5.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18
 30
 [12]
 
6.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率(%)
 —
 50
 —
 
7. 孤儿保障平均   标准(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
 1000
 1610
 10
 
社会散居孤儿
 600
 966
 10
 
8. 优抚对象年均抚恤金(元/人)
 5803.2
 11672.3
 15
 
9. 福利彩票销售额(亿元)
 968.0
 1559.0
 10
 
10. 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
 50.81
 90
 [39.19]
 
11. 全国婚姻登记联网率(%)
 50
 100
 [50]
 
12. 社会组织数(万个)
 44.6
 60.5
 6.29
 
13. 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人)
 1.5
 15
 [58.49]
 
注:[  ]表示五年累计数。
 
      第二章  保障基本民生

      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安排,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高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第一节  减灾救灾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加强备灾减灾、灾害应急、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减灾救灾水平。

      (一)救灾。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救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群众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调运,健全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和救灾应急项目。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完善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妥善安排冬春灾民生活。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建立救灾保险制度,推动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二)备灾。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大乡村预案建设,定时开展预案演练。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灾情上报与统计核查系统,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能力。完成国家、省、地、县四级救灾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任务。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加强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优先配备到西部欠发达、灾害易发地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避灾物资和设施设备。

      (三)减灾。协调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和《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逐步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范防御能力。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提高减灾卫星地面系统综合应用水平。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全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提高风险评估、应急评估、损失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绩效评估水平。加强城乡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广泛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社会动员。完善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抚慰等方面作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监督。推进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协同开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努力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精确管理和全覆盖。

      (一)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行物价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确保救助标准年均增幅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坚持分类施保,合理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保障水平。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和操作、管理、监督、考评等环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扶贫开发等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农村五保供养。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强化政府供养责任,完善供养政策,落实供养资金,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散居五保户居住条件。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稳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扩大养老服务范围,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机构。

      (三)医疗救助。适当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推广诊疗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方式,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加强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危重病人救助管理,减少反复流浪现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政策,加强重点县(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救助安置中心能力建设。开展“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童的目标。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等级评定工作。

      (五)临时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推动建立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加快建设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逐步完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办法,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节  社会福利

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着力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稳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

      (一)老年福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落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全面建立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辅具配置制度,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融资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标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培养壮大职业化养老护理员队伍。

      (二)儿童福利。完善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安排。实行集中养育、家庭领养、模拟家庭照顾、助养、代养、寄养相结合的多种孤儿养育方式。合理确定并落实孤儿养育标准,探索建立儿童津贴制度。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长效机制,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制定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发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作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和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化建设。

      (三)残疾人福利。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强康复辅具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以及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改善智障、肢残和精神病患者福利院服务设施,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社区服务体系。

      (四)福利彩票。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加强福利彩票管理与发行工作,保持福利彩票安全运营、健康发展。推进以公益、慈善、健康、快乐、创新为核心的福彩文化建设,发挥福彩文化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福利彩票现代营销网络,创新福利彩票销售方式,加强彩票品种和游戏研发,树立品牌特色和优势。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突发性危机事件处理能力。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评估研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宣传力度。

      第四节  慈善事业

      实施《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构建法律规范、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全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一)慈善组织。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推动公益慈善组织覆盖到乡村、社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创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形式,依托社区构建以“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为平台的慈善服务网络体系。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慈善捐助。探索建立募捐管理制度,规范募捐主体和行为。以恤孤、助残、安老、赈灾、扶贫等项目为重点,鼓励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慈善募捐活动。完善和落实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富有活力的慈善品牌建设。

      (三)慈善监管。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制度,加强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建设,健全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机制,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和报告。以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监管为重点,加强公益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志愿服务。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志愿服务理念。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志愿者动员系统。完善志愿者绩效评估、风险保障、激励表彰等政策。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示范活动。

      专栏1
 
      01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程

      实施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工程,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实施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纵横结合的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工程,实现灾情、决策、指挥、物资调运等各类信息的及时发送与传递。实施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工程,提高物资储备管理、运输和使用能力。实施环境减灾卫星星座建设工程,提高卫星减灾应用水平。实施国家重特大自然灾害防范仿真系统建设工程,实现灾害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推演和指挥决策优化等多维可视化模拟仿真。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避难场所建设工程,新建或改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创建50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科普工程,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设70万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基层社区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
 
      02 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

      结合建立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指导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及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水平。

      03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支持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
 
      04 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

      推进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在孤儿较多的县(市、区)设有一所儿童福利设施或在综合福利机构内设有儿童部。发挥流浪救助专用车、儿童福利车在街头主动救助、接送孤残儿童上学和应急就医等方面的作用。培养培训2万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
 
      05 慈善服务网络建设工程

      在大中城市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设1个捐助站(点)。
 
      第三章  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
      推进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人民群众、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促进社会结构优化和社会阶层合理流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增进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一节  基层民主和社区自治服务

      完善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水平,发挥社区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中的平台作用。

      (一)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逐步扩大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深入开展以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议事会议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决策实践。引导村(居)民依法管理村(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健全民主评议、民主理财、村(居)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责任追究等制度,增强民主监督有效性。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建设。

      (二)社区自治。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继续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从目标管理、过程调控、标准衡量、结果评价、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等方面开展社区建设评估。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机制,引导社区多元建设主体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建立居民自治、业主自治、社会自治衔接配套的有效机制,探索社区组织、外来人口、驻区单位和志愿者参与社区自治的有效途径。在社区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健全社区管理制度,建立来源稳定、管理规范的社区自治经费保障机制,改善社区组织工作条件,壮大社区工作者队伍,实现社区自治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有制度管事。

      (三)社区服务。贯彻落实《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社区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特别是城中村、新建小区、特殊人群相对集中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形成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构建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大力发展面向全体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社区服务。

      第二节  社会组织

      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一手积极引导发展,一手严格依法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协同作用。

      (一)政策引导。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建立统一、合理、普惠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政府资助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公益项目,实施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工程。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社会组织进入群众生产生活性服务领域。制定社会组织人才政策,健全和落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政策。

      (二)培育发展。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新,拓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探索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职能一体化,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备案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发挥沟通企业与政府的作用。推动县(市、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发挥其直接提供服务、直接反映诉求、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三)管理监督。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保证社会组织的正确方向。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节  社会工作

      贯彻《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推动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共同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总体态势。

      (一)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政策法规体系。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选拔使用政策、流动机制、薪酬保障机制、表彰奖励制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二)队伍建设。重点在社区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事业单位分类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协调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力度,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加快构建不同层次教育协调配套、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大幅度提升现有从事社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平台建设,推动市(县、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专业服务。广泛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加大对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受灾群众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力度。加强对残疾流浪儿童、社会功能缺失人员、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艾滋病病人、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

 

      专栏2
 
      01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实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力争“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实施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50万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社区服务人员普遍接受一次岗位培训,注册社区志愿者占居民人口10%以上。实施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工程,建立居民、家庭、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电子档案,实现社区服务队伍、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环境。
 
      02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工程

      推动建设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基本场地支持和指导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孵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03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对现有社会工作服务人员进行累计不低于480小时的专业教育和培训。实施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和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培养3万名社会工作机构管理人才和3万名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重点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推动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建立若干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地区、示范单位和示范社区。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以及服务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计划,每年组织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每个城市社区配备3~5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每个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四章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精心组织优抚安置制度顶层设计,贯彻落实优抚安置改革举措,加快形成优待优惠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的优抚安置工作新局面,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第一节  优待抚恤

      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完善优抚政策,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待遇。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统一城乡“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使其达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略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基本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建立以分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大病救助为辅助,充分体现优待优惠的新型优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享受危房改造待遇和保障性住房待遇。建立残疾军人康复辅具配置标准和中央财政长效保障机制。努力实现优抚对象动态精确管理,全面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节  退役士兵安置

      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通过推动自谋职业、挖掘安置潜力、开发公益岗位、督促岗位落实等措施,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继续开展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完善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建立健全军地伤病残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常态化。

      第三节  军休安置 

      完善军休人员交接安置办法,落实军休人员生活、政治待遇,健全军休人员医疗、住房等保障政策。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提高军休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军休人员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制定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等级标准。

      第四节  拥军优属 

      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军民融合式双拥共建机制,创新双拥方式,丰富双拥内容,拓展双拥服务领域。开展爱国拥军教育和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节  烈士褒扬 

      贯彻《烈士褒扬条例》,规范烈士审批、评定和褒扬。实施烈士审批备案制度。加强烈士事迹编纂和宣传,开展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建立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国家级教育基地。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加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节  军供保障

      构建定点保障与区域保障、常规保障与应急保障、自身保障与社会化保障互补并举的军供保障新模式。完善军供设施设备,合理调整站点布局,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军供保障网络。

      专栏3
 
      0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程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建立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国家级教育基地。
 
      02 残疾军人康复辅具改造工程

      开展残疾军人康复辅具状况调查,研究制定残疾军人康复器具标准化建设,帮助残疾军人配置适当个人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等,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功臣的关爱。
       第五章  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

      改进区划地名、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式,坚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进一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一节  行政区划

      适应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求,修订设市、设镇标准,制订市辖区设置标准,支持民族地区、边境口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中小城市。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审慎核报行政区划调整变更、驻地迁移和更名等事项。稳步推进省直管县(市)试点工作,优化行政区划层级。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等要求,逐步开展城市内部行政区划体制、县城行政区划体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试点。建立健全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节  行政区域界线

      巩固勘界成果,依法加强界线管理,全面提升依法治界水平。开展省、县两级界线联检工作,完成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任务。加强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完善边界地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第三节  地名管理服务

      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任务,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完善地名管理标准,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和地名文化建设。规范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导向系统建设。完成四级地名数据库建设任务,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开展我国对国际公有领域地名命名和管理工作。

      第四节  婚姻和收养

      (一)婚姻。推动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实施等级评定制度,建设设施完善、服务优质、满足公众需求的现代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登记员、颁证员队伍建设,推广结婚颁证制度。建立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推进婚俗改革,规范婚姻服务,推动婚姻文化建设。开展婚姻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推动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建设。建立服务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工作新平台,开展两岸婚姻家庭交流和服务工作。

      (二)收养。完善收养政策法规,规范收养登记制度,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推进收养家庭评估专业化,建立收养家庭评估制度。建立涉外收养跟踪反馈制度,继续开展“寻根回访”活动。协同开展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第五节  殡 葬

      (一)殡葬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倡导移风易俗、节俭治丧、文明祭扫。实施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节能减排火化技术研究开发,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扶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强殡葬执法检查,规范公墓管理。

      (二)殡葬服务。推行惠民殡葬,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众。继续开展以“优质服务、阳光殡葬”为主题的优质服务月活动,实现常态长效。完善殡葬服务设施,规范殡葬服务标准。加强殡葬服务行业监督和管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专栏4
 
      01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工程

      完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地名数据库建设任务。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长效机制。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完善地名标准化体系。
 
      02基本殡葬设施建设工程

      改善殡葬服务条件,逐步改造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火化炉,试点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是“十二五”时期政府在民政领域对人民群众的承诺。要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与任务完成。

      第一节  推进民政法制建设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推动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退休军官安置条例》、《儿童福利条例》、《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制定修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部门规章。鼓励和支持有立法权的地方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全国民政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节  创新发展机制

      善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制定规范准入、资质认定、登记审批、招投标、服务监管、奖惩激励及退出等操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分类推进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公益目标明确、资金投入多元、监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转协调高效的民政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完善民政信访工作机制,注重民意收集与信息反馈,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办信制度。全面推行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第三节  加强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

      坚持政府主导、扩大社会参与、辅以市场手段,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推动政府加大对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重。推动完善财权事权划分,形成合理的民政事业经费分级保障机制。在民政领域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办法、新途径,并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健全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完善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的动员机制,稳步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完善民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支出绩效评估机制,防止资金违法违规使用。

      第四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以提高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协调配合和做群众工作等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民政公务员队伍。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支具有现代管理理念、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经营能力的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加大岗位开发设置、专业培训力度为核心,在民政领域培养使用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能合格的民政技能人才队伍。

       第五节  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民政科技研发

      着眼于形成以支架性标准为重点的民政标准体系,继续加快实践经验、技术成果及法规政策条款向标准的转化。加强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对象资格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服务标准建设,研究制定和修订不少于100项国家标准、80项行业标准,支持各地探索制定30项以上地方标准。建立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50个、示范单位100家。

      加大民政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社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实施全国社会服务基础信息中心和以低收入家庭认定、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社会组织管理、优抚安置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和资金社会化发放、婚姻登记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力度,大力推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电子政务应用能力。建设以民政门户网站、全国民政公益服务热线、公共信息亭等为载体,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一站式”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民政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掌握防灾减灾、地名、康复辅具、殡葬、老龄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形成一批有重要影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产品品牌。加快推进民政科技成果转化,切实发挥科技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六节  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协调推动基层民政经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公条件改善等工作。推广各地争取党委政府制发专门文件、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省级财政提供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扩大社会参与、以奖代补等经验和方法。把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情况与实验试点选择、政策权限下放、资金物资分配、建设项目安排等挂钩,促进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为基层民政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节  加强与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

      服从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大局,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继续推进双边和多边机制框架下的减灾救灾、跨国收养、涉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慈善事业、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在华印支难民永久安置和国际难民临时安置与遣返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在社会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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