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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2/11/26 12:06:02 ('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城乡社区标识规范化管理,自2010年7月起,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社区”主题标识征集活动,得到了广大城乡社区干部群众的积极关注和广泛响应。经严格评审并经部长办公会审定,确定了拟在全国城乡社区推广使用的“中国社区”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图样及说明见附件)。现就标识启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识启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社区”标识是城乡社区的共同象征,展现了城乡社区建设蓬勃发展、城乡社区居民团结向上的良好风貌,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逐步启用统一标识,着力打造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新形象,是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夯实城乡社区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有助于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规范化进程,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增强城乡居民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建设社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推动统一标识的使用。


 


          二、积极推动统一标识的使用


   标识启用要采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标识在城乡社区普遍使用,使标识应用范围从东部地区社区向中西部地区社区扩展,从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扩展,从新建社区向已有社区扩展,使标识应用与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同步推进,与“十二五”期间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将标识覆盖到全国所有城乡社区的目标。



   标识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标识,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识,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引导牌和社区工作者胸牌、桌牌等识别标志中应加入标识元素,与社区建设相关的书刊资料、会议活动可使用标识衍生品。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标识宣传活动



  “中国社区”标识的征集启用,是城乡社区建设历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各地应以此为契机,认真制定宣传方案,努力形成集中宣传态势。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发挥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宣传橱窗、阅报栏、公开栏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标识宣传活动,重点阐释标识外观结构、内涵寓意、应用范围和推广策略,说明标识启用推广的作用意义特别是与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密切联系,扩大标识社会影响,增进标识社会认同。应将宣传标识与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国办发〔2011〕61号)相结合,与党和国家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思路、举措和成效宣讲相结合,积极营造热心关注标识、诚心应用标识、悉心爱护标识的社会氛围,为标识推广使用创造健康环境。



  四、做好推进标识启用的相关工作



  (一)严格规范,自觉维护标识形象。民政部制定并发布“中国社区”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社区”标识应用手册,明确标识图案释义、制图配色和制作材质,以及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管理责任等内容。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维护标识专用权,积极引导城乡社区和社会各界遵守相关规范标准,加强标识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禁止有损标识形象的行为,杜绝当用不用、无序滥用和私自擅用等行为。



  (二)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标识启用方案。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原有城乡社区标识设计使用情况,了解城乡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标识启用意见。已经设计使用地方性社区标识的地方,应按统一标识做好新旧标识的过渡衔接。



  (三)典型示范,逐步扩大标识启用范围。应坚持自愿自主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试点引路的办法,逐步扩大标识启用范围。可先选择工作基础好、干部积极性高、群众参与踊跃的若干地区进行试点,率先在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的社区服务综合设施项目点启用,对积极推广并规范使用标识的地方予以奖励或扶持。对各地启用推广标识情况,民政部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将标识启用工作列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的专门议题,研究推进、定期通报交流,使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得到解决。采取多种方式落实标识应用工作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标识启用推广工作,建立健全标识使用管理长效保障机制。



  各地在标识启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附件:1.“中国社区”标识图样



   2.“中国社区”标识说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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