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富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富政[2004]12号)和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以供养五保老人为主,兼顾其他对象。敬老院应当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宜入院供养。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敬老院管理和建设和改造工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建立敬老院的,管理工作以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主,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 敬老院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章程、制度,可以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九条 敬老院一般冠名以敬老院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敬老院建设,要求加冠其他名称的需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条 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五保对象的入院程序
㈠ 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㈡ 身体检查;
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
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五保对象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办敬老院的,送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敬老院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实行户院挂钩形式寄养。供养经费由敬老院按协议发放,并不定期检查被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的出院程序
㈠ 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出院的书面申请,由敬老院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㈡ 因故而被院方动员出院,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㈢ 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派人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应妥善安排日常生活。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对五保对象出入院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敬老院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供(寄)对象思想动态、要求和建议;配合院长和工作人员做好供(寄)养对象说服、解释等思想工作;配合院长和工作人员组织供(寄)养人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选举产生,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供养人员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人员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供养人员的个人档案除供有知情权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敬老院建有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和定期统计资料的台帐,以供查阅。
敬老院建立本院工作人员、工作流程、组织结构、管理结构的书面图文资料。
敬老院应制作上岗证件,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第十七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八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应当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十九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需报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应当上墙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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