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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11/18 23:58:28 ('互联网')


  一、制定《管理暂行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由于养老服务业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初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有的养老机构通过销售“会员卡”,收取会员费等形式来缓解资金压力,还有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养老服务”的旗号,以返本付息或许以高额回报等形式,欺骗诱导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办理大额“会员卡”“预付卡”“贵宾卡”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为规范养老机构销售“会员卡”等行为,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明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明确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

  (二)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三)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四)“会员卡”应当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

  (五)应当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退费处理、争议解决等事项。

  

  三、《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如何处理?

  《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已经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二是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四、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预收养老服务费有哪些规定?

  《管理暂行办法》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鼓励养老机构按月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二是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实际使用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应当在结算费用时予以无息退还。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按照双方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

  

  五、针对今年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在此规定中有哪些体现?

  《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养老诈骗的部分行为进行了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不得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也不得与变相非法金融产品有关联。

  养老机构可以与服务对象协商预收资金,但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资金。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

  

  六、对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一)实行备案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存管账户。养老机构收取的服务费、会员费、质押金必须全部缴入存管账户,并与具备托管业务资质和相应监管系统等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养老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辖内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未按规定采取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预收资金、违规使用存管账户资金的行为。

  (四)加强资金监测。存管银行应当切实履行存管职责,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和会员费的监管要求得以贯彻执行,及时将存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民政部门。

  (五)加强宣传教育。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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