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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支持政策、企业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2/11/18 21:39:15 ('互联网')


洪府厅发〔2019〕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政策》、《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已经2019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国家试点,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共同制定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开展城企合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南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限价”工作思路,政府部门通过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包,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包,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养老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随CPI动态调整的价格机制,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构建“政府量力能托底、企业运营有效益、老人支付能承受”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新模式,建设城区全覆盖的15分钟养老服务网络,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降低养老机构投入成本,为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低价、优质、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自愿参与。通过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制定准入门槛,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按照给定条件自愿参与,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度合作。

  (三)公开透明。政府和企业合作协议、服务内容、价格目录、建设项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竞争择优。通过公开遴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企业,优先选择实力雄厚、项目优质、品牌连锁、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企业;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

  (五)规范管理。明确普惠养老项目建设、运营和监管责任主体,做到建设和运营过程规范,监管到位,确保项目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先行先试建成不少于42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

  ——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服务全覆盖,致力打造老年人家门口的养老服务场所。

  ——到2022年底,每个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老年人数量均衡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至少建成一个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综合养老院(300张床位以上),2-3个养老护理院(50-200张床位);有条件的社区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10-20张床位)。全市累计增加普惠养老服务床位150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0%,医养深度融合,逐步解决80%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的照护服务。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70%。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整体规划。制定我市普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谋划一批普惠养老服务项目,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和医养结合机制,加强老年人产品应用推广及社区居家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完善老年人文化体育、老年餐桌等生活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残联、市文广新旅局、市体育局)

  (二)明确各方责任。一是出台政策支持包。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政策,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二是发布企业责任清单。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与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政策一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

  (三)制定推荐企业清单。市有关部门向社会征集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推荐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普惠导向、自愿参加、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规范管理”、“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核心,与养老服务骨干网组成“1+N”联合体”、“优先选择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企业”等原则,经审核评议,形成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型企业推荐清单。推荐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四)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属地管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与参与属地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型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普惠性服务及随CPI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等。合作协议应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普惠养老具体项目,保障企业可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并协商制定企业责任清单,明确企业在价格、运营、服务标准、服务内容、人员培训、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按照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

  (五)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推荐我市条件成熟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转发下达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开展评价监管。一是建立“一中心、多平台、N站点、全覆盖”的信息化养老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承接和功能辐射实现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全覆盖。(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二是对参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经营过程进行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各项责任;对其实施情况实行评价,记录违法、失信信息,向信用平台推送;如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按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三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发挥投资效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南昌市“1+5+X”邻里中心领导小组,成立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

  (二)加强统筹协调。我市实施方案和政策清单中,任务分工排列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其他责任单位要协作配合,确保土地、规划报建、财税补贴、医保、消防、金融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直有关单位要指导、帮助县(区)、开发区(新区)解决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稳步实施。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抓好属地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及督促检查。参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要履行合作协议中各项责任,自觉接受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建设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等)

  (三)加强总结推广。及时总结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力争形成有南昌特色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模式,向国家、省进行典型报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推介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吸引更多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我市普惠养老项目建设,争取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群体对我市养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国家试点取得预期成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等)

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国家试点,确保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民政部、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我市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对专项行动项目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专项行动项目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4、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举办非营利性养老院,符合发展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设施用地)。

  5、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专项行动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6、政府提供的专项行动用地、用房,距离能满足老年人就医需求的医院不远于5km。

  以上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7、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专项行动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增设营业场所时,与企业住所不属于同一区级行政区划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属于同一区级行政区划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专项行动举办的非营业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8、对专项行动中养老床位在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切实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9、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质量检测资料。对于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专项行动项目,涉及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0、依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

  1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1000平米以下的,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2、对利用已验收的老旧建筑内部改造且不改变建筑功能性质的专项行动项目,可免于规划许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3、专项行动中新建、扩建项目应按规定配建停车位,合理配置。(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4、对专项行动项目开辟消防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财税补贴政策

  15、专项行动新建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按核定床位每张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投入运营后,依照老人实际入住数,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连续补助三年。补贴资金按市、县(区)4:6的比例负担。如果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期间,对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和资金承担比例有变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6、专项行动新建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按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10万元/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站8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如果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期间,对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和资金承担比例有变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7、建成后为老人提供服务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下列分类每年给予运营补助:一类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面积达500㎡、服务功能具备5项以上、日均服务时间达6小时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二类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面积达300㎡、服务功能具备4项以上、日均服务时间达5小时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助;三类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面积达200㎡、服务功能具备3项以上、日均服务时间达4小时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同时,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站等级评定,对达到3A、4A、5A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奖励补助。如果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期间,对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和资金承担比例有变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8、对专项行动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南昌市税务局)

  19、对通过专项行动兴办的非营业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南昌市税务局、市人防办)

  20、专项行动兴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责任单位:南昌市发改委、南昌供电公司、市市政公用集团等)

  21、逐步建立养老设施运营差异化补贴制度。根据收住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2、优先向专项行动的养老机构购买政府托底对象的养老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四、医保政策

  23、专项行动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准入评估条件的,通过准入评估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4、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5、对纳入专项行动项目的养老机构,帮助落实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作为支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消防政策

  26、对于专项行动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研究,明确处置意见。将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院,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7、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专项行动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六、金融政策

  28、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专项行动租用物业用于养老服务的,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9、专项行动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形成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金融服务支持机构推荐名单,为专项行动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0、鼓励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鼓励银行向产权明晰的养老院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养老服务贷款担保服务。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对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七、其他政策

  31、鼓励支持专项行动项目实施“时间银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文明办、团市委等)

  32、支持专项行动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专业护理员培训,提升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3、引导鼓励地方院校、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培训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

  34、对专项行动项目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5、组建城市养老服务行业平台,加强专项行动合作企业与全市小型养老机构的协同合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南昌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国家试点,确保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民政部、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我市专项行动企业责任清单。

  一、确保将政府提供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二、确保将政府提供的物业用于养老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运行情况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监督。

  三、提供约定数量的床位用于普惠性公益性养老用途,在维持合理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其床位价格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退休金等挂钩,建立价格随CPI等因素变化的调整机制,并接受政府价监部门的监管。

  四、由企业自主定价的床位价格应控制在合理区间,并到政府价监部门备案。

  五、养老床位长期持有经营,不对外分割销售。不以办理会员卡、发行金融产品等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六、通过自营或者联合服务型企业,开展面向周边社区居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七、严格遵守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防范各种骗保行为。

  八、通过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以及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约等方式强化医养结合能力。

  九、承诺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十、对接我市“时间银行”,接受志愿者来机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依法经营,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标准要求。

  十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资金投入,采取针对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

  十三、协助地方政府建立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体系和分级照护体系。

  十四、配合政府严格管理各类补贴的发放,确保各类补贴政策精准执行。

  十五、对于有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可以享受本公司在全国各地布局的养老机构,在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可“候鸟式”交互使用。

  十六、对本地区薄弱的公益性养老机构进行结对帮扶。

  十七、为地方提供养老、孝老、敬老教育宣传等有关公益性服务。

  十八、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养老照护服务专业化培训。

  十九、企业可采取的有助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发展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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