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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州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2/11/18 21:17:09 ('互联网')



  2020年3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黔建办函〔2020〕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制定背景

  2019年4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明确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19年9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向全省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办通〔2019〕139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19年10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申报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城〔2020〕70号),要求各地统筹谋划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对此项工作的要求和我省2019年工作情况,2020年3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向全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函》(黔建办函〔2020〕3号),对2020年度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二、《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城〔2020〕7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申报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工作的通知》(黔建办通〔2019〕158号),对各地申报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工作进行了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地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确认后,报市(州)汇总,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我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我省2020年拟开展59605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305个小区,预计投资额约23.4亿元,已于2019年12月27日将改造计划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对我省2020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目标、实施办法、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根据国家拟出台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打造“完整社区”工作理念,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一是对小区内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房屋公共区域进行更新改造的基础类改造;二是对小区内建筑节能、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设施等进行增设新建的完善类改造;三是对小区所在社区养老、托幼、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新建完善的提升类改造。针对前述三大类别14个项目的改造内容,细化形成了《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及标准》一并印发各地。

  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城关镇)2000年以前建成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且不宜整体拆除重建的居住小区以及住宅楼。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范畴。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包含: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分基础、完善、提升三类,对城镇老旧小区内部和周边区域的改造内容进行完善和提升。基础类改造是对小区内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房屋公共区域的修缮改造。主要是拆除违法建筑物、对水电气暖管线、道路围墙、环卫设施、绿化、消防、照明、光纤、建筑物主体、安防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对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社区和物业用房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设施。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领、各方支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城镇老旧小区情况,编制本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清单和相应的改造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年度计划改造项目按月制定开工计划,指导督促各项目按计划做好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开工。

  各地市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贵州省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城镇老旧小区存量情况。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进一步编制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台账,形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统计表》。三是对2019年试点改造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经验进行推广。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在2020年度计划改造项目中甄选合适的项目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四是组织县(市、区)做好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的申报工作。

  县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改造施工方案制定科学的施工流程,依程序组织工程设计、造价咨询、财政评审、工程招标、项目施工及验收等一系列工作,提高改造效率。要因势利导,指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小区后续管理机制。

  六、加强组织保障

  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工作联系,统筹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气、供暖、雨污管网、垃圾收集、道路硬化、小区亮化绿化提升、建筑修缮加固和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改造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违规建设的认定和拆除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计划编报、下达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管理及违规建设的认定查处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名标志设置及建立城镇老旧小区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施工方案的评估,对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省体育局负责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健身设施的建设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改造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年度改造计划和资金筹集办法,及时安排部署市区改造任务,落实所辖试点的改造任务,指导所辖县(市、区)改造工作,确保改造整体工作顺利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规范建设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的运用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提升工作。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方式和实施步骤参照市级开展。

  市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县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工作调度。指导县级部门本着“一张图纸管到底”的理念,采取“一区一个方案、一栋一个方案,一个单元一个方案”的方式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施工方案。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核关,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形成正式文件的年度改造计划数据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若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计划项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书面报告市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提出调整方案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级相关部门经过研判后确定调整方案书面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地改造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推进工作的监督。分级建立信息报送、任务调度和通报机制,按月逐级报送开工进度情况,确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顺利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引领,合理划分改造区域,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开发城镇低效用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适当放宽相关技术指标或要求。简化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在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优化改造土地、环评等手续。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居民户内改造和消费提供融资支持。要统筹各专营单位参与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来,专营设施的改造要与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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