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
二、申报材料:
(一)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并申明其“非营利”或“营利”性质;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的验资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向场地资料;
5.合伙开办的还必须提交合伙协议书。
(二)申领《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颁发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消防、建设、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变更审批: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审批表;
3、变更后的章程;
4、《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5、住所变更需提交消防、建设、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注销审批:
1、注销申请书;
2、注销审批表;
3、资产清算报告书;
4、《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申请→审查→筹办→验收→发证
1.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向市民政局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民政局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筹办批准证书》;
3.申办人取得筹办批准书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供地等相关手续:
① 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向市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和申领《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批准证书》时,并提交相关文件;
② 市民政局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③ 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批准证书》。
四、办理时限:筹办社会福利机构20个工作日;设置审批20个工作日;变更审批20个工作日;注销审批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承办科室:行政审批科
七、联系电话:656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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