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多渠道解决好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第三条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基础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民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申请兴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在50张以上;
(三)有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营运资金保证;
(四)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
(五)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兴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拟设福利机构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3)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4)拟设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服务科室和床位编制;(5)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6)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7)拟设福利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福利机构的关系和影响;(8)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9)拟设福利机构的投资预算表。
(三)拟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名称及章程草案;
(四)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兴办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及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权限予以审批: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拟建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区)民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拟设床位数在200张(含200张)以内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拟设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同意筹办的决定。经审批同意筹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筹建期限为1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自行失效;不同意兴办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九条 经同意筹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依法办理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企业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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