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县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主导、财政补助、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提倡个人认助五保老人。
第三条 敬老院应当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社会,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的修缮费用、管理人员工资、社会劳动保险、五保人员医疗费用由县财政实行定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正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燃料),村组负责收缴五保人员土地转包费用,其余不足部分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组织社会捐赠进行筹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其他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应各尽其责,支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兼顾供养社会托老对象。
敬老院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签订供养协议,实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供养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协议发放,并不定期检查寄养人员的供养情况。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实行集中供养。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对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出院手续,领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条 敬老院收养自费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环境较好,交通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和供养人员多少提供适量的可耕种土地,供敬老院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
(一)新建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改建敬老院的各种设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敬老院规划、设计、建设、竣工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
(二) 敬老院的建筑设计和外墙装饰应与老年人心理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门、走道、出入口的设计必须做到方便老年人;装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装饰材料,地面用材适合老人活动,配备消防器材,制订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内部设施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还应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提供医疗、学习、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养人员参与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组织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搞好环境绿化和清洁卫生,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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