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广安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敬老院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管理的、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敬老院运转所需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经费筹集机制,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敬老院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管理运行经费。
第五条 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遵守治安、消防、卫生、院务公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对大力支持、帮助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敬老院的主办单位,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领导。对敬老院实施责任管理,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民政所长为第三责任人,敬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
辖区内未设定敬老院的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敬老院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院供养对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集中供养对象送养、丧葬等事宜。
第八条 市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核实全市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入住五保对象人数。
第九条 市民政局是敬老院成立、撤销的审批机关。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敬老院规模的情况,核定敬老院事业编制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对国家机关举办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条 敬老院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根据自身等级和规模,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二级以上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的比例为1:10,其他敬老院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自身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包括院长、财务人员、管护人员、炊事人员等,工作人员分工可以兼职,其中:设置1名专职院长。炊事人员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工作人员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及考核办法等事宜。
第十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参照乡镇事业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
敬老院院长需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必须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需同时接受敬老院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60%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老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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