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做好东城区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东城区内正式户口、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一)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以下几类老年人:
1.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3.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4.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5.80-89周岁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以服务券形式发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只能用于购买经全区统一确认的养老服务单位的指定服务项目,也可折抵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费用,否则不予结算。服务券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为代金票券样式,根据区老龄办提供人数的补贴金额按季度拨付给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再拨付给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将服务券发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服务券可在本季度自行安排使用,过期作废,不得变现或用于其他用途,转送他人无效。
三、经费结算
用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补贴,按月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用于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季度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服务单位须提交服务券及服务记录,由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审核后结算。
四、经费保障
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1:1:2的比例分别负担,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
(一)民政部门将年度预算安排额和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额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民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城区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