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制度
2022/3/17 19:46:08 ('互联网')
一、责任单位
七台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9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黑民福[2001]30号)。
四、承办事项所需要件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人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房屋建设规划或租赁合。
(二)成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护理、工作、财务、炊事、保安等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6、举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和条件必须按照国家民政部颁布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标准执行。
(三)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印发的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批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和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及工作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办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筹办材料,并填写《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人在取得《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在有效期限内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基建、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
(三)上述材料和手续办理完善由各区(县)民政局具体承办人对申请 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收文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资料、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7日内一次一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六、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科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机关纪律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党委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局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党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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