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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2022/11/26 12:01:36 ('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为认真做好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认识


  脱贫攻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人民群众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把脱贫攻坚作为民政系统重要工作任务,尽职尽责、凝心聚力、统筹协调、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决定》涉及民政职能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贯彻落实《决定》的重点任务


  (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督促指导各地及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对于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


  (二)开展医疗救助脱贫。做好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决定》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各地可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与慈善救助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各地要抓紧制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配套政策文件,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研究制定特困人员认定的具体办法,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尽快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积极探索救助供养标准制定、调整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努力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患病陪护服务。将政府举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率列入考核内容。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四)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加强对“救急难”综合试点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普及开展“救急难”工作。组织实施“同舟工程”,为中央企业在63个贫困县参与“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持,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


  (五)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的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建立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为契机,推动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制定推进农村“三留守”人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意见,引导人口流出地农村社区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安全保护和心理疏导,切实提高对“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统筹运行。积极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针对监护侵害个案做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商、家庭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监护干预工作。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指导地方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各地要抓紧出台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分类指导,切实增强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省份要着力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盖,率先发展生产服务、就业服务等有利于贫困人口脱贫的服务项目。促进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与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有效衔接,优先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探索培育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扩大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供给,不断提高服务贫困人口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七)完善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机制。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政策,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求,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救助、留守人员关爱服务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到2020年底前,以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每年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1000名、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各地大力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大力扶持发展扶贫济困等领域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类帮扶,积极参与志愿扶贫行动。


  (八)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大力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贯彻落实慈善法,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对以开展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建立慈善扶贫信息协调联系机制,整合扶贫对象信息和社会慈善信息资源,推进慈善资源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为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扶贫提供信息服务,引导、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配置,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九)做好片区扶贫和定点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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