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加大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力度,切实履行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多措并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风险摸排
(一)通过信息抓取及时掌握增量。省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者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推送给省级民政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省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上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省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关注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且名称中含有“养老、老年、老来、敬老、托老、老人、康旅、健康、养生、康养、医养、寿康、夕阳、休养、长寿、长生、孝心”等字样的市场主体,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到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进行现场核查,对实际收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并将核查结果逐级反馈省级民政部门。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新增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备案。具备条件的市、县民政部门可以主动对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推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信息推送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内部共享,及时掌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情况。对于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每月至少一次集中抓取相关登记信息。
(二)定期开展存量摸底排查。各地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要重点检查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床位数量、登记备案、服务协议、收费方式、收取预付费及涉及人数、资金使用、营销方式、关联公司、业务扩张等情况,并将摸排开展情况以及各机构摸排结果,及时填报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地民政部门在排查中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但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引导其尽快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对拒不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二、加强源头治理
(三)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取预付费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一致,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保障其知情权。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的相关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取时限、收费额度、退费办法、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途径公开示范文本,引导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服务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服务协议,或者询问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等方式,核实服务协议内容,了解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以及告知风险等情况。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民政部门要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并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四)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有多个服务场所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分别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各地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已收住老年人但未办理备案的,要督促其及时备案。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要书面告知养老机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以及从事非法集资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养老机构填写备案承诺书,承诺不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利用关联企业等形式从事非法集资。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网上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要及时上传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抖音、两微一端、新闻媒体、广播电台等方式,推送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通过以案说法开展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宣传;要引入专业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管理员等,开展“三进”(进村、进社区、进机构)、“四见”(见海报张贴、见宣传横幅、见宣传资料、见公益视频),实现养老机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全覆盖,引导老年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还可以联合属地乡镇(街道)、金融机构等,在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商业银行服务大厅、公园、早市等老年人密集的场所,通过悬挂横幅、醒目处放置宣传折叠卡等方式,向辖区内老年人宣传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辨识力和判断力。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制定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模板,要求养老机构统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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