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凡是2008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注册成立,2010年年检合格,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申请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10年前参加评估,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有效期由3年延至5年。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及社会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2011年8月30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对照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



  (二)2011年9月至12月,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作出初评结论。



  (三)2012年1月,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



  四、评估材料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评估指标、评估材料目录和社会评价调查表,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



  五、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改进政府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十分重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所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六、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基金会(含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材料,积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单位: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处



  联 系 人:张成刚  赵  娜



  联系电话:010-58123779  58123774



  邮    箱:glmf@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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