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文化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鲁迅文化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鲁迅文化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鲁迅文化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研究和传播鲁迅精神作出积极的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 政 部
201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