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中美两国间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改善和加强两国关系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 政 部
201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