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更名为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把握政策要义


  新《办法》突出寄养儿童权益保障、突出寄养家庭基本条件、突出寄养程序规范,新规定、新要求多,各地在贯彻落实中要把宣传培训工作摆在首位。要积极宣传新《办法》,努力使新《办法》家喻户晓。前一阶段,为了配合新《办法》的贯彻落实,民政部广泛采取召开记者通报会、在部门户网站、《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和《社会福利》杂志刊登相关文章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各地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家庭寄养聚集地区,广泛宣传新《办法》。要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工作,使相关部门、人员、家庭熟知《办法》内容。各地要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分类分层次抓好民政福利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和寄养家庭的培训工作,力争使具体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同志和寄养家庭,掌握新《办法》的精神和条文要义,并将学习成果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二、结合本地实际,创新落实举措


  新《办法》是着眼全国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制定的部门规章,统一性、原则性强,各地在贯彻落实中要把政策清理、做好过渡期工作、创新开展寄养工作作为关键。做好文件“立、改、废”工作,完善配套制度。积极开展家庭寄养相关政策的清理活动,修改和废止与新《办法》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性文件。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贯彻新《办法》的操作细则或具体办法,在寄养家庭的筛选评估、寄养家庭培训、残疾儿童康复、社工干预、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化、可量化、可操作、切实际的要求,便于基层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各地要以新《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对家庭寄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掌握家庭寄养基本情况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填写附表于2月1日前报部。要有针对性地解决新旧政策交替中存在的问题,对寄养家庭条件、寄养儿童人数等问题,要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思想,采取消化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逐步化解,确保各项寄养工作平稳过渡。要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管理能力。按照新《办法》的相关要求,理顺工作流程,健全评估、培训、医疗康复、社工干预等关键环节的工作机制,制定关键环节实施计划或方案,确保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化开展。要加强家庭寄养工作队伍建设和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运营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家庭寄养管理工作的能力。加强工作创新,提高寄养水平。在寄养家庭集中的城乡社区,要建立寄养儿童康复训练基地,设立相应的功能科室,配备康复师、社工师等专业人才,满足寄养儿童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的需要。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贯彻落实好新《办法》,监督检查是重要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家庭寄养工作机制建立、人员配备、程序性材料、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期限;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组建专业社工团队,重点检查寄养儿童养育、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状况。对发现存在问题或不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督促其改正或者解除寄养协议。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从严查处;对寄养家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分析研究。内外监管,双管齐下,确保新《办法》全面落实,促进家庭寄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各地在贯彻落实新《办法》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寄养情况统计表.doc


  民政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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