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为做好2015年民政行业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和等级


  (一)鉴定职业。继续开展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11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其中,假肢师、矫形器师将根据报名情况,采取相对集中、分大区统一考试的形式进行。


  (二)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各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级别的鉴定由部另行统一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二、鉴定内容


  鉴定内容为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三、鉴定申报条件


  各职业鉴定的申报条件,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鉴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者,登录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网络报名系统,网上填写打印《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照片、两寸照片各2张(背面注明本人单位、姓名,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汇总申报人员情况,统一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指导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


  (四)2014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填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补考仍未通过的,合格单项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五、统一鉴定时间


  各职业统一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上午9:00-11:00(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5日),各地须于6月29日(含)之前组织实施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考务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认真做好公告发布、报名组织、资格初审、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考试组织、成绩登录、数据汇总等各项考务工作,为2015年鉴定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强化技能培训。要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和“考培分离”原则,凡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原则上不启动该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严格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考试有关规定,做好试卷交接、运送、保存和阅卷等环节保密工作,确保鉴定工作公平、公正。


  各地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人事司、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部人事司联系人:刘建华、古胜红


  联系电话:010-58123342/3341


  部职鉴中心联系人:柴瑞章、孙钰林


  联系电话:010-61595451/7326


  地 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政编码:101601      


  鉴定邮箱:mzbjdzx@163.com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http://jnjd.mca.gov.cn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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