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部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党组工作科学化水平,部党组对《中共民政部党组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民政部党组

                                    2016年2月26日

中共民政部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党组(简称部党组)自身建设,提高部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党组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民政部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部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部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部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民政部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民政部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部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中央巡视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六条  部党组讨论和决定民政部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部直属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部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民政部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部党组应当加强对部直属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部党组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民政部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部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部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部党组应当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履行对部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职责。
  部党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党内各项规定,支持驻部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部纪检组、部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部党组及其成员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部党组书记主持部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部党组会议,组织部党组活动。如设立部党组副书记,协助部党组书记工作,受部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部党组成员根据部党组决定,按照部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部党组书记和部党组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部党组必须自觉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党组向党的中央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部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部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事项和内容有:
  (一)涉及中央事权的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事项;
  (二)涉及中央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
  (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应当向党中央报告的贯彻落实总书记和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
  (五)部党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六)民政部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立法事项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情况;
  (七)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按要求应当向党中央报送备案的文件;
  (八)部党组书记出差、出访和离岗休假、学习事项;
  (九)其他应当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部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部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部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部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部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部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部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部党组成员代表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部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部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部党组审定或者经部党组书记批准。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