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
现将《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3日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应当依法规范、以人为本、审慎稳妥,维护逝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信息,应当在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坚持以正面舆论引导公众、稳定人心,推动善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遗体处置应急准备
第六条 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特点以及遇难人员情况,成立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必要时,上级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工作指导和协调支持。
第七条 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作出部署安排。
第八条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遇难人员殡仪服务需求情况,全面摸清本地区第一时间可调用的殡仪服务力量、设施、设备、物资等资源状况,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民政部门协调其他地区给予支援。
第九条 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遇难人员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一个或数个邻近的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
在异地转移救治过程中死亡的遇难人员,由救治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当地的殡仪服务机构负责遗体处置工作。
第十条 在我国领土领海以外、公海等区域发现遇难人员遗体,需要由船舶或者飞行器将遗体运回我国境内的,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将遗体移交船舶靠泊地或者飞行器降落地县级人民政府,由当地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完成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制定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预先做好运尸车、冷藏棺、冷冻柜、火化机等殡葬专用设备的检修或调试工作,准备足量的遗体处置物资设备,并对相关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第十二条 对于患传染病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临时的殡仪服务专用通道,与非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隔离处置,为相关管理服务人员配备防护设备并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做好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防控,消除相关公共卫生风险。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医护人员和急救车辆进驻殡仪服务机构,满足遇难人员家属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急医疗需求。
第三章 遗体接运与保存
第十五条 遇难人员遗体被发现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对遗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尸检拍照、提取相关检材以及做好与身份识别相关的遗物登记工作,并将遗体移交指定的殡仪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遇难人员遗体需要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接运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随身标识、遗体状况等,与移交方进行核对,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个遇难人员遗体需要转运至同一殡仪服务机构治丧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涉及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等原因,遇难人员遗体不能就地、就近处理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由殡仪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遗体运输事宜。
第十九条 对于运输遇难人员遗体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优先给予通行便利。
第二十条 遇难人员遗体运至殡仪服务机构后,由殡仪服务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对遗体进行消毒和初步整理。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遗体处置方案处理遗体,如需保存的,应当科学选择防腐保存的方法。对严重变形或受损的遗体,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个性化的措施,妥善解决遗体保存问题。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机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防腐处理后,应当及时对防腐设施、设备以及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章 遗体身份确认与告别
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