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5年以来在我国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共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表彰名额30个。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表彰名额50个。


  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表彰名额40个(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表彰名额30个(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三、组织机构


  民政部组建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国慈善联合会承担材料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四、推荐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8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业务联系司局的,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其他司局作为业务联系司局的,由相应司局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推荐总数不超过40个。


  (2)其他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民政部)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不超过4个。


  3.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下列推荐:


  (1)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30个;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5个。


  (2)香港中联办关于香港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0个;澳门中联办关于澳门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


  (3)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4个。


  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名。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等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成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在征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有关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并随附推荐对象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等有关材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同时,须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附件2-5的申报表,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4.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