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26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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