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 2022-11-1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性、福利性的社会特性,对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寿光市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2元(较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要求150元多2元),这是寿光市自2009年开始实施这项制度以来,第8次提高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标准。增加部分已于8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为方便寿光市城乡居民更好地了解,现就有关政策概括为“五有一覆盖”,即:
(一)参保全覆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有弹性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一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弹性选择,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早缴多得。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政府有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寿光市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一定的缴费补贴。对选择缴费标准3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500元、6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标准8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四)死亡有补助
对于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五)待遇有保障
按规定参保缴费,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每月享受待遇=基础养老金(152元)+(个人缴费账户全部储存额+市政府补贴+利息)÷139;如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政府缴费补贴余额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
(六)政策有倾斜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300元的居民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申请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政策倾斜,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需要提醒广大待遇领取人员及家属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待遇领取人员因银行卡丢失、换卡等原因,需要变更银行账号时,一定及时到户籍地村、居委或镇、街人社所做账号变更手续,以确保养老金及时发放。二是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当月,不论是月初还是月底死亡,当月都有养老金,因居民养老金是月底发放,因此家属不要在当月注销领取待遇的银行卡,以免发不上死亡当月的养老金。三是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30日内,家属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户籍地村、居委或镇、街人社所办理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及500元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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