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而未养”,成年儿子该不该为其养老?
发布时间: 2022-11-21
母亲体弱多病,孤身一人艰难度日。亲生儿子既不去照顾看望,也不支付医疗费,老人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原告鲁某玲(后文称“鲁大娘”)是年满66岁的老人,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后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并且身体还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医院多次要求住院治疗,但是均因为没有经济来源一直在拖延至今没有治疗。
在法庭上,鲁大娘告诉法官,被告张某伟作为自己的亲生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其还与他的妻子因生活琐事于10年前将鲁大娘从被告居住的院落里强行撵出家门,鲁大娘现在是孤身一人艰难度日,老年人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多尽孝,年老时能及时照顾,经济上帮助,精神上予以安慰,但儿子张某伟均未做到,医疗费也不支付。于是鲁大娘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被告张某伟则表示,在自己6岁的时候,母亲就离开了家庭,长期不在家,自己是跟着奶奶长大。张某伟成年后,鲁大娘回来自己也接受了她,但是回来后鲁大娘自愿离开家,不是张某伟夫妇俩给她弄走的。鲁大娘和丈夫于2012年离婚后,在村里都领有福利。鲁大娘生了自己却没有抚养长大,独自出去几十年,算是遗弃,自己对她没有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伟系原告鲁巧玲之子,在被告6岁时,原告离开家庭。被告自述其跟随其奶奶长大。另查明,201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之父张留长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系被告母亲,对被告有生育之恩。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儿子在经济上应为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母亲应尊敬、关心、照顾、看望,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看望被告两次,具体时间由原、被告协商确定;关于被告给原告的赡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和实际经济状况、被告尚有另一赡养义务人及子女需要抚养并考虑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支持被告每月负担赡养费600元;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一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二人对簿公堂本就有悖中华民族之传统孝道伦理,若双方握手言和,以协议的形式解决纠纷,那么就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案结事了人和。基于以上考虑,法庭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倾听双方诉求,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做思想工作,将该家事纠纷以调解形式从源头上化解。
案件点评二
本案涉及赡养纠纷中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成年子女该如何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赡养老人是作为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道德范畴所调整的内容关系。在司法实务中,赡养纠纷是老百姓关切的民生问题,在处置该类纠纷中,作为居中裁判的主审法官既要考虑依法办理的现实性,又需要充分了解当地经济状况、风土人情、当事人生活状况等因素,符合情理,才能真正有效化解该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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