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积极应对疫情,出台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
发布时间: 2022-11-21
近日,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缓解疫情对我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成本增加的困难,帮助其渡过难关,根据国发明电〔2020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出台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政策。

01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减半征收2020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020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02实行财政金融支持

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各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协调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03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要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机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养老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不缴纳滞纳金。

04适当减免设施使用费

对需要交纳设施使用费(房租)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金额,减免2月份至4月份的设施使用费(房租)。

05实施疫情防控必要补助

各地可统筹省财政下拨的省级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必要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06落实加班值班规定等保障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可参照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人员工作和生活保障的通知》(浙财社〔20206号)有关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确实发生误餐的可给予不超过100/天的伙食补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07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疫情期间收费

有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的,从其执行。未明确约定的,未返老年人不得收取护理费和餐费,空置床位费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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