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最新发布《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 2022-11-21

7.3.1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7.3.2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7.3.3应专人管理有毒有害药(具)。

7.3.4除四害药(具)、消毒剂、蚊香。

7.3.5应专人管理尖锐物品。

7.3.6刀具、剪刀。

7.4吸烟管理

7.4.1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7.4.2应对吸烟火种进行管控。

7.5信息保密

7.5.1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应保密。

7.5.2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保管、查阅、转递制度。

7.5.3设置监控设备的养老机构监控内容应保密。

7.6财产管理

7.6.1应建立并实施老年人的个人财产清点、保管、交接制度。

7.6.2应有防盗窃措施。

8.评价与教育

8.1.安全评价

8.1.1应对基本服务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评价。

8.1.2安全评价应至少3个月进行1次。

8.1.3发现安全隐患应整改、排除。

8.2安全教育

8.2.1所有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应每半年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职业安全教育,并有持续改进与知识更新措施,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8.2.2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等教育。

8.2.3应对老年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1]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3月29日,国办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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