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慈善总会、福建省老龄事
发布时间: 2022-11-21

 

闽民福〔201972

各设区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慈善总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完善慈善事业,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民发〔2013217号)及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支持慈善公益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民福〔201790号),进一步推动慈善公益力量参与扶老助老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动实施“慈善助老超市”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定位。“慈善助老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不断拓展助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群体提供物质、精神、健康、文化等帮扶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该项目是在我省推进慈善超市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和公益慈善力量的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社会化运营为方向,以增强慈善超市扶老助老服务为重点搭建的社会新型助老服务平台,是慈善公益力量参与助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建设和发展好慈善助老超市,将慈善捐赠、养老服务和商业经营进行有效衔接,有利于促进传统慈善超市运营和服务能力提升,有利于夯实慈善参与养老服务的基层工作平台,有利于传播慈善助老理念,弘扬敬老文化,进一步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良性互助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7年,省厅联合省文明办等6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慈善公益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民福〔201790号),要求引导慈善超市参与助老服务。目前,全省已建各类慈善超市128家,各地要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拓展建设慈善助老超市,到2021年底前,全省100%的县(市、区)建有慈善助老超市,基本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运作、公众广泛参与”的慈善助老服务网络,使敬老助老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助老服务形式丰富多样,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助老爱老社会氛围。

  (三)实施步骤。20196月起,在福州市、漳州市、三明市各选择2个县(区)开展试点,加强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运营模式和服务形式。其中,在福州地区试行民非企业运营模式,三明地区试行慈善助老超市嵌入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模式,漳州地区试行公益组织+慈善总会合作运营模式。通过分阶段推进、分步骤实施,在201910月底前,推广试点经验做法,在全省全面推进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培育慈善助老超市场所。各县(市、区)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对已建有慈善超市的地区,要大力拓展助老服务能力(统一加挂“慈善助老超市”牌子),开展以辖区户籍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慈善助老服务。鼓励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商业网点等设施积极创造条件,为建设慈善助老超市提供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新建、改扩建慈善助老超市。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设置慈善助老超市场所,预留运营场地。

  (二)推进运营社会化模式。通过探索慈善超市运营社会化的新方式、新机制,促进自身“造血功能”提升,进一步推动慈善助老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引导慈善助老超市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举办慈善助老超市,大胆探索创新运营模式。对政府部门举办的慈善助老超市,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支持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借鉴电子商务模式,开展慈善助老超市互联网营销。

  (三)不断增强为老服务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和老年人需求特点,逐步设立和完善基本服务功能、超市功能和为老服务功能。

  ——落实基本服务功能。一是引导各类慈善助老超市运营主体申请或联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申请或联合具有资质慈善组织的,需与当地慈善总会联合),在超市内部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点,配备捐款(物)箱。二是实行分类优惠购物制度,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老年优待券”,为献爱心的普通居民发放“爱心卡”,为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发放“慈善救助卡”,分类给予优惠折扣价格。加大对辖区内困难老年人的优惠力度,对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供货的便捷服务。

  ——增加超市服务功能。根据所在地区实际及超市面积情况,增设超级市场售卖服务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价廉物美的商品。完善社会捐赠物品、慈善自有品牌商品及残疾人手工制品等的销售卖场功能,疏通慈善公益物资流通渠道,实现物品变现后,用于开展助老服务、慈善助老超市发展及其他公益活动。有条件的超市还可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等服务功能。

  ——拓展为老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完善助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物质、精神、健康、文化服务和帮助,从物质和身心上帮助关爱老人。一是通过形式多样的为老服务措施,如社保医保代缴、用水用电缴费、代购代取代送服务、代订代售报刊、法律政策咨询、义诊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等,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服务。二是完善慈善、敬老文化宣传及志愿者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各类志愿者作用,实现助老服务日常化、生活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时间银行”,根据志愿服务时长、专业程度、紧急程度等累计积分,通过积分兑换物品或服务。三是充分发挥老年群体各类才能,引导老年人组成艺术团、讲师团等,不定期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类义演、文化宣传等活动,使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老年人活动保险责任制,为老年人在参加慈善助老超市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购买保险。

  (四)规范超市运营管理。一是明确服务对象。慈善助老超市开展助老服务,以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各地可根据超市运营能力,重点对五保老人、低保老人、低收入老人、遭遇临时性困难的老年人、支出型贫困老年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二是加强日常管理。超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募捐活动,规范开展志愿服务,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严格款物管理。超市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要分隔管理,分别核算。要坚持阳光运作,定期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和去向情况,方便捐赠人查询,并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四是推进超市标准化建设。超市供应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商品种类数量不低于商品种类总数的60%,超市内部的设施设备要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适宜老年人活动。其它相关要求参考《福建省慈善助老超市设施和服务指引》(试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进慈善助老超市项目纳入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慈善助老超市创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地慈善助老超市工作规划,针对现有慈善超市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探索多种模式,稳步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慈善助老超市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能。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和社区为慈善助老超市提供场地支持和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争取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助老超市建设。积极在慈善助老超市和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慈善助老工作。慈善总会要大力向社会各界推介“慈善助老超市”项目,积极动员爱心企业、人士及各类慈善力量捐款、捐物或志愿服务,筹集资金为公益性岗位提供补贴支持,广泛调动慈善资源参与慈善助老超市发展的积极性。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要积极协助推进“慈善助老超市”项目在各县(市、区)落地,在资金上予以支持;要协调全省40余家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养老机构与慈善助老超市进行业务对接,实现助老资源共享,提升为老服务能力。

  (三)做好监督宣传。财政支持资金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慈善助老超市开展经营活动,要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公益广告和报刊版面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慈善助老超市项目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该项目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敬老助老社会氛围。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慈善总会、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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