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购买
发布时间: 2022-11-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15186号)和《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需求,修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对象以及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应具有南宁市城区户籍,具体对象如下:

  1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散居特困老人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失独老人。

  3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4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85周岁(含85周岁)以上的城市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前四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服务,按照40/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192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2小时服务,按照40/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96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助餐服务、起居服务、助浴服务、卫生清理服务、代办服务。

  2.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协助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

  3.家政服务: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服务、疏通服务、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5.精神慰藉服务:精神支持服务、心理疏导服务。

  6.其他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提供的服务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计费;不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换算实际服务费。

  (二)基本要求。

  1.签订协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制定方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要制定详细的老年人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3.爱心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开展服务要体现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

 

  三、服务流程

  (一)提供服务。各城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每月5日前及时将60岁(含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60岁(含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85岁(含85周岁)以上户籍老人等相关人员最新名单数据提供给民政部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汇总五类老年人的数据后,交由辖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类老年人名单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依约提供服务。

  (二)补漏申请。如有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却未能享受到服务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并填写《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进行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上报所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交由申请对象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三)终止服务。对不再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由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于下个月起终止政府购买服务。

  (四)监督管理。市民政局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对全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对服务主体、服务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购买服务第三方每月、每年对各城区(开发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形成统计报告,报市、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五)结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城区(开发区)财政,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统一按时支付。

 

  四、资金筹集及拨付

  (一)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城区按1:1比例承担,开发区补助资金由开发区财政自行承担。

  (二)资金拨付。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分区预拨制度,市民政局在年初根据上年度各区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服务资金结算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五、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任务是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引进有资质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1.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

  2.对各城区(开发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

  3.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并向有资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购买服务。主要任务是:

  1.要求本城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每月5日前及时将60岁(含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60岁(含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85岁(含85周岁)以上户籍老人等相关人员最新名单数据提供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汇总五类特殊困难老人数据下发到各街道、社区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民政部门负责服务对象审核及动态管理。

  2.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要求本城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含运营补贴)进行审核汇总,于次月20日前核拨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

  3.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服务对象审核、上报及动态管理。

  2.协助第三方监理机构做好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

  3.监督指导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4.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5.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1.服务对象申请、上报及动态管理。

  2.协助第三方监理机构做好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

  3.协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和服务对象间的对接、沟通、协调以及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4.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5.承担政府机关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协调,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民政等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使用。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选择供给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评估机制。项目评估坚持过程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全面、客观和科学。民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的财务运行、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规范性使用和专业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是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规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应接受监督考评、承担考评不合格相关法律后果的具体要求。

 

  七、相关解释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老年人统计和服务范围为:

  1.各城区、开发区街道所辖社区;

  2.广西—东盟经开区、兴宁区三塘镇、邕宁区蒲庙镇、良庆区良庆镇、武鸣区城厢镇所辖社区。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特困老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失独老人是指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16年印发施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627号)同时废止。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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