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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

 

2022/11/21 17:57:20 ('互联网')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一)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二)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颐养院”“安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要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部门做好信息互通,及时了解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登记的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三)拟设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四)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各级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优化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衔接,加强与属地街道(乡镇)的沟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设立和运营状况。对部分由独立的行政审批机构登记成立的公益性或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主动参与管理和服务。要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落实“首问负责制”,优化养老机构登记流程,逐步实现申请登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三、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内容和流程图详见附件。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进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养老服务部门负责接受养老机构备案并承担具体工作。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在备案材料检查时,要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各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主动上门进行现场指导,提醒其尽快备案。

  (四)养老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医疗机构新增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的,应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地要按照推动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自接收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定期将相关信息通过工作函件等形式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获悉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当根据职责主动介入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民政部门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后续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失信成本。

 

  五、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级层面正在积极推动《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各地民政部门也要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积极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联系人:叶翔宇、顾奇;联系电话:025-83590523025-83590512。附件提供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供各地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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