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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

 

2022/11/21 17:52:18 ('互联网')

 

苏政发〔20204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1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从202111日起,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省级收入直接解缴同级国库,并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省财政部门划款指令及时划至省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一并由各级财政专户按季归集并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通过省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等待遇支出。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下月全省基金支出计划,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从省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地财政专户,按规定支付。

  3﹒累计结余基金管理。各地截至20201231日累计结余的基金,从202111日起由省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在不影响省统一调度使用的前提下,原则上5年内上解省财政专户集中管理;暂未上解的资金,由当地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20年第四季度,省按照全省2个月左右的基金支出规模,从结余地区等比例预调部分资金至省财政专户,用于启动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工作。

  (三)强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适应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和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需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并会同省相关部门征求市、县(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和省人大批准后执行。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完善预算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建立健全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每年年初,根据省人大批准的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政府向各地下达基金收支计划。对于各地预算内收支计划形成的一般性收支缺口,在全省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通过统一调度使用全省结余基金解决;当全省基金结余不足支付时,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多渠道筹资,并根据各地人口结构、就业状况、参保缴费、抚养比、财力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级政府共同分担基金缺口的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对于各地因未完成基金收入计划(剔除不可抗力因素)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上解省财政专户。

  (五)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和工作推进力度,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实现数据信息全省集中、待遇发放全省统一、业务经办全省统一,确保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实时管理监督。实行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开展养老保险网上申办和查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部门间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共享,推进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比对运用,为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六)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行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监控系统,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金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处置,防范化解运行风险。

  (七)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对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对完成情况差的地区,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对问题严重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规范省级统筹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加强协调,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具体负责规范省级统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做好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等工作,建立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制度,督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力推进参保扩面,加强基金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退休人员资格核定,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要牵头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省解缴资金和按时足额拨付资金,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缺口分担办法。省税务局要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入库并及时反馈征收情况,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要做好养老保险费收入入库核算、划转财政专户及部门间对账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统计局要协助提供全省及各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省总工会要参与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执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提供人口信息,民政部门要协助提供死亡火化人员信息,司法部门要协助提供刑事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提供执照登记注销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三)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规范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压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确保规范省级统筹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本意见自20209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

  附件:1.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6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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