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修订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21
4月13日,广州市民政局公开征求《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修订稿)》及公平竞争相关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订稿是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和补充通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6号)的有关内容整合而成。
本文将根据本次修订稿及其他政策,盘点一下广州市各类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法定手续齐全,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其中,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补贴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与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一、护理补贴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补贴:
(一)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申请护理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并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可沿用原来合同)、身份证明和依据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评定的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三)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五)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能力完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六)从业人员接受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已参加培训。
(七)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九)符合本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价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十一)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5倍(含5倍),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
养老机构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按照入住协议年限平摊计算;已签订长期入住协议的,以十年为期限平摊计算。
(十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二、新增床位补贴
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
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5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负担。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新增床位资助且资助未满5年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来资助标准,分两年给予补齐结清,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5比例分担。
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新增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五)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
三、医养结合补贴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代表,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且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等级评定补贴
按规定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
根据《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粤民福〔2012〕25号),评定为省二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比照《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粤民发〔2016〕175号),给予等级评定补贴。省二级对应三星级,省一级对应四星级,省特级对应五星级。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比照前款规定标准的2倍进行补贴。
五、机构延伸服务补贴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延伸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程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6〕16号)规定的有关程序,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养老延伸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程度、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延伸服务补贴。其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老服务、康复护理类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评估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政策依据: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修订稿)
社区居家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一、经费补贴
各区应根据场地租金、设备维护、水、电、燃气、人力成本等因素安排服务设施必需的运营经费,场地租金参考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每年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或实际租金计算。
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60万元,其中辖区老年人数不足3000人的可适当减少,具体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确定。
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互助安居点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3万元,其中设立助餐配餐功能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每年每个不少于5万元。
经区民政局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使用的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减半收取。
二、服务补贴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应根据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定级,确定差别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评估定级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其中,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管、康复护理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政策依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助餐配餐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2018]323号)
三、社会力量独立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创办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产权或租赁物业举办,场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及以上300平方米以内(不含300平方米),年服务量达到18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15万元创办补贴;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量达到25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20万元。
(二)运营服务补贴
经各区民政局评定为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规定,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送餐服务的,给予每人次2元送餐补贴和每人次1元、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护理站和家政企业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延伸服务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的运营支持。
(三)星级评定补贴
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5万元,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A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四)医养结合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1000人次的,可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医养结合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
文件依据:《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民规字[2019]9号)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一、运营补贴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申请运营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消防许可证》;
(五)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年度检查合格;
(八)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一)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二、建设补贴
建设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3000元的标准执行,租赁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执行,最长资助5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5比例负担给予资助。
申请建设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运营补贴(一)至(六)项规定;
(二)年度检查合格(新建福利机构除外);
(三)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四)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五)全日制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机构10张床位以上;
(六)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七)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政策依据: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2012〕78号)
税费减免
一、税收减免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四)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
二、费用优惠
(一)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明确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指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
政策依据:《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穗民规字[2019]9号)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
(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按规定相应减免。
政策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
(三)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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