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8日下午,一部关系亿万百姓“养老明天”的法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吃饭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修改后的法律对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关注。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
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另外,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很多城市六七层楼的居民楼房没有电梯,亟须通过适老改造工程等措施,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说。
社会参与: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社会关注。对此,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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