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创新发展理念加大投入力度全力保障老年
发布时间: 2022-11-21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青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青海各地各涉老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切入点,立足省情实际、创新发展理念、加大投入力度,老年人获得了更多实惠,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涉老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从社会保障、参与社会、老年维权等方面明确了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健全完善了政策制度体系,为全省老龄事业稳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注入了活力、提供了遵循。

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在社会保险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7万人,基础养老金达每月175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3533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543.84万人,医保筹资标准达每年776元,居民大病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80元,贫困人口大病医保起付标准降低到3000元。在社会救助方面,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每月500元、每年3700元,并按低保标准的15%为老年人增发分类施保金;建立特困救助供养制度,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每年9000元,并对轻、中、重度失能老人分别按月发放300元、450元、750元照料护理补贴。在社会福利方面,健全7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标准达到每月110元-180元,32.37万名老人受益;按特困老人30元、其他社会老人10元的标准给予参保补贴,全面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发放扶助金8000元、伤残家庭每年发放扶助金6000元。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加强。在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全省共建成养老服务设施2040个,养老床位23654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在居家养老方面,2014年以来累计下拨资金6.37亿元,稳步推进全省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全省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家政公司达120多家。在农牧区代养方面,2015年起,在藏区四州开展农牧区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2017年在藏区六州全面推行,通过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以“一助一、一助多”结对帮扶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目前,全省141所医疗机构与188所养老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诊、突发疾病转送等服务。已投入运营医养结合机构13所,形式包括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新建医疗养老一体机构。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家庭医生与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提供健康指导、上门巡诊等服务,并按每人130元的标准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公立医疗机构对特困老人住院实行“六减”优惠政策,99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通老年就医绿色通道。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初见成效。在新建公共建筑、市政设施时,严格审查监督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规划制定和管理时,严格执行养老设施建设标准,优先确保养老设施用地。城市交通站点设置老年人候乘专区和绿色通道,设立无障碍通道和洗手间等。开展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安装无障碍设施、改造通行条件、配制康复辅具等。积极开展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本住房需求。组织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孝亲敬老之星等评选活动,对贫困、高龄等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志愿服务。推动落实老年人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实施文化进村入户工程,将文艺演出、图书借阅等活动送到基层,使老年人能够就近享受服务。利用春节、敬老月等,举办文艺演出、老年书画展等活动。实施基层老年协会“乐龄工程”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参与社会事务、活跃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老年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青海省已建成省、市(州)、县、乡(镇)、村五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托的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开展优先接待、优先受理等服务,对70周岁以上老人免经济状况审查。同时,将涉老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利用法制宣传日、敬老月等节点,开展送法下乡、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营造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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