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大于“团结书”
发布时间: 2022-11-21

陈老先生和张老太有陈松、陈涛和陈石三个儿子。早年,老夫妻共同租赁使用公有住房304室一套。由于兄弟三人对父母的房子均存有继承之心,父母担心日后生变,故在2006年7月,趁二人健在之时,召集三个儿子共同签订了《安定团结决定书》。决定书约定,房屋如出卖,一半房款归二子陈涛,另一半归长子陈松和三子陈石两人所有。2008年4月,母亲张老太去世。去年8月,陈老先生也因病去世。正当陈松和陈石欲持《安定团结决定书》与陈涛商量遗产(即304室)的继承问题时,孰料陈涛却拿出了父亲陈老先生写下的一份遗嘱,并要求按遗嘱所约全部占有304室。陈松陈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涛所持遗嘱无效,并由陈松和陈石享有304室房屋的一半权利。

陈涛辩称,304室原系公房,由父母共同租赁使用。母亲张老太去世后,因当时仍为公有住房,故不存在继承问题。2009年3月,父亲陈老先生买下房屋产权,并于2009年4月取得产权证。且父亲陈老先生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表示304室房屋由陈涛一人继承。因此,不同意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虽然2006年签订的《安定团结决定书》带有一定的遗嘱性质,但因2009年5月陈老先生所作公证遗嘱而失效。因304室在张老太生前系公有住房,张老太去世后,该房屋租赁权由其他租赁人即陈老先生享有。后陈老先生买下产权后以此权利订立公证遗嘱并无不当,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公证机关制作公证遗嘱之程序合法,故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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