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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未完全尽义务老母讨回赠与

 

2022/11/21 17:23:17 ('互联网')

今年80岁的许老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一人生活,日常开销也由老人自己承担。由于大儿子身患重病,老人平日生活主要由二儿子和小女儿关心。女儿平时一到两周探望母亲一次,为母亲送去水果、点心等,但不在母亲处留宿。2009年8月,许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同年9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许老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对许老太尽赡养义务,为许老太养老送终,许老太则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42万元赠送给女儿。

许老太告诉法官,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女儿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对她的关心急速下降,很少来照顾看望她。自己生病后,女儿也对她毫不关心。许老太认为,女儿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对女儿的行为感到非常痛心,也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女儿,因此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赠与合同,请女儿把42万元购房款还给自己。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病发,被告经楼组长电话通知赶来送原告入院。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送饭菜,但原告认为被告照顾不周,产生不满情绪。后原告出院,被告为原告请了保姆,但费用由原告支付。之后被告也上门探望,但原告仍非常不满,双方隔阂变大。在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间,被告仍前去探望,而原告出院后直接去儿子家居住。两次住院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支付。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作为原告女儿及合同约定的赡养人,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由被告赡养原告,被告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原告。现母亲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居住生活上多有不便,又患有脑梗塞等高危疾病,身边应有人随时照顾为妥。作为女儿,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母亲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致使母亲产生不满。据此,法院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警示作用在于赠与虽然完成,但是受赠一方未尽到义务,赠与人同样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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