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版老年人优待办法6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 2022-11-21

日前刚刚出炉的《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稿)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现修订稿共23条,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为老服务、维权服务等六个方面对老年人社会优待作了明确规定,与2003年《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相比,修订稿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4个条款。并完善和修订了部分条款,使之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需要。

为啥要修订《办法》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扬州市老龄化步伐加快,老年人优待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2003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4.5%,2017年底,老龄化水平提高到25.4%。二是老龄事业迅速发展。近年来扬州市老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老年人优待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原《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已不适应形势要求。《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已近15年,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需要。为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扬州市实际,重新修订《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十分必要。

修订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变化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是扬州市全市。

相比较于2003年《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现修订稿增加了4条。据介绍,增加的条款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个方面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已实行老年人社会保障的相关内容充实到修订稿中。他举例说,比如第十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老金和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三条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困难老人,都是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另一方面则是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热优惠问题,是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的生活实际问题,修订稿依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经过多方研究论证,增加第十八条: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次,修订稿还完善充实了现行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医疗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

此外,为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修订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享受优待作了突破,其中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在参观游览、乘公交车实行同等优待。

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1)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2)进入一般公园、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

(3)在全市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内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活动场地、器材免费使用。在市游泳健身中心、体育公园体育场健身锻炼时,老年人凭身份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所有项目均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高危项目必须由子女陪同。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优先安排,实行免费。

(4)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

(5)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其他涉老政策有哪些

(1) 在乘公交车方面,老年人(包括外地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及一张免冠彩色近照,到市民卡营业厅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60周岁至69周岁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免费乘公交车。

(2)在医疗方面,在基层医疗机构导医、挂号、就诊、住院等实行优先服务,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老年患者,开通预约就诊、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该为辖区内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3)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4)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方面,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市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5)在尊老金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老金和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6)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老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对象可以按照自理、不能完全自理、不能自理分别享受政府给予相应的购买服务补贴。分散居住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及扶养人)、孤寡老年人;7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的(低保标准1.5倍及以下)老年人; 80周岁以上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及以下的独居、空巢老年人; 7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有特殊贡献(如市级以上劳模)中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

(7)老年人在给维权方面,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免收公证费用,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公证费用减半,对涉及公证类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提供减免公证收费等服务。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8)在一事一议筹劳方面,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9)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从事为老服务的民办非企业等安装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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