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
发布时间: 2022-11-21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青民福〔2018〕6号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残联,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多重残疾人。

二、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养老方面的补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不重复领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三无”和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二)离休方面的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三)其他有关政策的衔接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护理补贴。

2.1-4级伤残军人,不享受护理补贴。其他伤残军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享受护理补贴。

3.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儿童不享受护理补贴。

4.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

5. 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享受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时间安排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护理补贴,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申请受理部门进行护理补贴资格审定工作。经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其护理补贴发放认定时间从申请人向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的当月起算。因申请人申报不及时导致的补贴漏发情况,受理部门可追溯申请人的补贴发放认定时间,并据实补发申请人本年度内的护理补贴,申请人其他年度内的护理补贴不再另行补发。

五、各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护理补贴资金落实。残联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信息核实、残疾人等级核实、托养服务与护理补贴政策衔接等工作。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程序、发放渠道、资金来源等内容仍按青民福〔2016〕12号通知要求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

2018年3月20日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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