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1-21

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关于建立肇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财政局:

为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和《肇庆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到2020年,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三) 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范围。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补贴内容。主要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二)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

1.特困人员、低保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轻度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特困人员、低保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帖。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个人发放的护理、服务补贴。

五、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附件) 。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家庭财产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将核查结果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后,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计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肇庆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的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必要时公示期可延长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批准给予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放。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补贴对象资格、待遇复核,做出复核决定,汇总情况后报市民政局备案。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补贴。

六、补贴方式

补贴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服务提供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补贴对象,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居家老人因身体不适,需长期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的,经申请,服务补贴可转换为护理费形式补贴给老人,以供在医院内使用。

七、服务要求

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对要求入住的补贴对象,公办养老机构应为其优先安排。各地民政部门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购买养老服务时应予以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设的组织工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老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并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地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计委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肇庆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将建立健全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纳入工作考评,加强对老年人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做到家喻户晓。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老年人补贴申请表

 

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  月  日印发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