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建议把婚育养老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
发布时间: 2022-11-21

袁亚非认为,应该将婚育养老工作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建议参照农业、粮食安全,由五级书记齐抓共管婚育养老工作,逐层压实责任。另外,他还建议在“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智慧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优质养老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各类提案、议案也纷纷对外发布。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向《华夏时报》记者分享了他的两会提案。在提案中,他提出要把婚育养老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上。

“一老一小问题亟待系统性解决已经是全民共识。为积极应对人口问题带来的巨大挑战,关于生育、托育、养老的政策密集出台,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各方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各种技术持续应用,各种模式持续涌现,但在政策执行落地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因此,袁亚非认为,应该将婚育养老工作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建议参照农业、粮食安全,由五级书记齐抓共管婚育养老工作,逐层压实责任。另外,他还建议在“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智慧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优质养老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除了养老问题以外,作为刚刚完成债务重组的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结合其切身体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债务协议重组相关工作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提案》。

把婚育养老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

本次两会上,袁亚非一共提出了三个议案,其中两个议案与养老有关。一个是《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婚育养老保障体系的提案》,一个是《关于推进智慧养老标准化建设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的提案》。袁亚非提出,要把婚育养老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上来解决。

他认为,目前,婚育养老政策的宣贯执行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紧迫感不强,主要精力还放在招商引资、面子工程上。社区书记、主任虽然有较强的责任担当,但限于可支配资金的局限和正向激励措施的缺失,难于持续开展婚育养老服务。他提出要把婚育养老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上来解决,建议参照农业、粮食安全,由五级书记齐抓共管婚育养老工作,逐层压实责任。加强党对婚育养老工作的全面领导,尤其是在街乡社区层面,应当赋予书记、主任更多、更实的权力。另外,有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普惠托育养老机构没有正常运营;有些地方相关领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优质专业机构进不去,浑水摸鱼机构退不走。

因此,他建议对已建成的托育养老机构施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对于违法违规和连续不达标的机构,强制性退出,将机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列入到行业准入“黑名单”,并共享到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平台。

他还提出,要将婚育养老服务提升到“慈善公益”的力度。“虽然各地托育养老机构的收费水平不同,但从部分一二线城市来看,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支出的主流水平在3000元-6000元,这是绝大部分家庭无法承担的,另一方面,这个收费水平却很难对社会资本形成较大的投资吸引力。与此同时,我国托育养老领域专业服务人员的极度短缺和保障缺失,也导致托育养老的整体服务水平较低,但托育略好于养老。”他表示。所以,他建议鼓励慈善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在街乡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婚姻、托育、养老基本服务。认定婚育养老服务项目为慈善项目;允许慈善组织接受各界捐赠,用于支持婚育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婚育养老服务场所、设备产品,并配套企业和家庭的融资租赁和回购共享政策;大力培育发展婚育养老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并配套风险防范和志愿补贴政策;支持对有意愿的社区物业服务人员、全职妈妈和低龄老人进行养老护理、托育照护、关怀慰藉、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尤其是在养老的问题上,袁亚非提出应当推进智慧养老标准化建设,支持优质养老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首先,应当推进智慧养老大数据标准化建设。“目前居家社区养老基本是政府招标采购、企业自主运营,然后由中标的养老企业根据各地政府的不同要求和企业自身运营管理的需要来建设数据和信息平台,而老人的信息和数据大都是企业通过健康体检、家庭问询等方式中获取。如果项目期限结束,政府重新招标采购其他养老企业提供的服务,养老数据的搜集和建设可能又是另一套标准。数据的不统一既会导致系统重复建设、信息共享不畅、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也给数据的采集、应用、监管等带来不便。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养老大数据标准,在此基础上搭建规范化的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同时考虑用户信息数据安全性、私密性等,对平台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范围进行严格的规范。二是统筹协调民政、公安、街道、社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各方跨部门信息整合,加快养老大数据建设步伐。”袁亚非说。

而在大数据标准化的基础上,接下来要进一步推动解决方案标准化建设和服务监管标准化建设。“建议积极推进智慧养老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对养老服务企业的服务实行全程录音、GPS轨迹跟踪、异常工单自动识别、电子工单、助老员人脸识别等,并通过不定期抽查平台信息、服务对象回访等方式,实现政府动态监督职能,督促养老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形成行业良性竞争和发展的格局。”他说。

协议重组存在三大痛点

除了养老问题以外,今年袁亚非还结合其切身体会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债务协议重组相关工作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提案》。

2020年12月,银保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使金融债务协议重组在部门规章层面有了政策依据。与破产程序相比,协议重组系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和解,债务人逐步恢复运营后以合理价值清偿债务,既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债权人坏账损失,也有利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社会就业。而袁亚非认为,协议重组在国内仍属于新生事物,尚存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不明确等现实困境,迫切需要立法、司法层面的完善,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

他提出,协议重组需对经表决通过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需要对债权人查封、冻结以及撤诉等民事权利予以规制,需要对涉债务人案件进行司法集中管辖作为保障,而集中管辖的范围和操作规程等均需要法律规范予以进一步明确。

目前协议重组过程中的三个痛点:第一,与破产重整相比,协议重组参照《工作规程》的规定在债委会机制下表决通过的重组方案不受破产法调整,不具备破产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无法阻止已经参加债委会但不同意重组方案的债权人或拒绝参加债委会协商谈判的债权人的追债行为,也不能阻止其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甚至是径行申请破产的维权行为;第二,协议重组成功的关键是参与重组的全体债权人能够按照重组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财产解除查封、冻结以及对案件撤回起诉等采取一致行动。否则,不仅不能保证协议重组的高效性和可信度以及债权清偿的公平性,反而会刺激个别债权人滥用司法权利,对企业经营脱困、生产自救造成更大障碍;第三,法院在集中管辖时往往只对债务构成占比高的金融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对其他案件例如经营类案件或涉企业实际控制人、重要高管的案件不纳入集中管辖范围。如果债权人在各地任意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都可能导致企业、实控人或重要高管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进而导致协议重组方案无法真正得到执行,影响重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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